新增開放項目 基本條件 應備文件及資格
畜牧工作 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 畜牧場登記證/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農糧工作 蘭花 生產規模0.5公頃以上 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食用蕈菇 生產規模0.6公頃以上或27萬包(瓶)以上 農民或立案農民團體證明書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蔬菜 生產規模2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1公頃以上) 農民或立案農民團體證明書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魚塭養殖工作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雇主每月負擔費用明細、新增開放項目、基本條件、應備文件及資格.....
◎ 被看護者應俱下列條件才可申請
一、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
1. 年齡未滿80歲(巴氏量表35分以下),有全日照護需求者。
2. 年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巴氏量表60分以下),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
3.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任何一項失能者),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者。
※"開立巴氏量表"所指定醫院,在本網站---"申請流程"有說明。
二、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可按"下載檔案",有表格對照。※
註:如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增聘一人看護工
1.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申請人資格
1. 病患之配偶
2. 病患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一等親之姻親。(如岳父、母、公公、婆婆。)
◎ 所需準備文件
1. 申請人與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各一份。
2. 申請人及被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3.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巴氏量表)或符合資格之殘障手冊"正本"。
4. 第一次申辦外籍看護工之雇主須參加勞動部辦理之一小時聘前講習。
※※講習辦法在本網站---申請流程內有說明※※
申請資格
1. 有家庭成員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以上、年齡三歲以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者,且共同居住。
2. 且累積點數滿16點以上(含)者,即可申請外籍幫傭配額。(雇主之子女、雇主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
3.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申請過家庭幫傭之人員不予計分。
所需準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被照顧人須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方可提出申請)。
※可下載申請資格及條件※
講習對象:
1.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之「本國雇主」。
2.可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講習方式:
1.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2.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建置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注意事項:
參加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另代雇主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914號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