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表格明細:
 
也提供下載檔案-----111年度看護工、家庭幫傭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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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提供下載檔案-----110年度工廠廠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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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提供下載檔案-----109年度工廠廠工薪資
 
 

以下有表格明細:

也提供下載檔案-----108年度工廠薪資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籍勞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籍勞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108年度規定外籍勞工來台工作:

同一年度(1/1~12/31)在華居留未滿183天(約6個月)者

一、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23,100× 1.5=34,650)以上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

二、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23,100× 1.5= 34,650)以下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6%

 

同一年度(1/1~12/31)在華居留183天以上者

一、應納稅額=【總所得-免稅額($88,000)-標準扣除額($120,000)-薪資扣除額($200,000)】× 5% 。

備註:每年的5月1日~5月30日,開始申報前一年的收入所得,若需繳稅,  則應額外支付稅金,若有退稅,則會在9月~12月發放退稅支票(因地區不同而發放月份會不同)。

下列有四國語言版本下載:

綜合所得稅扣繳新規定-英文版

綜合所得稅扣繳新規定-印文版

綜合所得稅扣繳新規定-越文版

綜合所得稅扣繳新規定-泰文版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基本精神。

一、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108.1.1起更改說明表→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