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 Z小姐聘僱一名外籍移工,Z小姐認為3年的工作期間移工都表現良好,就私自
將移工留下繼續幫忙照顧病人,沒有安排出境、也沒申請新的聘僱許可。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雇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EX: 吳姓雇主合法聘僱一名外籍移工,協助照料罹患重病而長期臥病在床的父親。
吳姓雇主自他也在經營小吃店,因而要求移工除了照顧父親外,白天也還要到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 X小姐在99年6月聘僱一名外籍移工,之後病人不幸於100年7月去世,X小姐卻在101年
5月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展延外籍移工的聘僱許可期限。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聘雇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