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安養機構
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主要提供之生活照顧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養護機構
凡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主要提供24小時之生活照顧.
護理之家
凡病情穩定,無須積極治療之慢性病患,接受技術性護理及生活照顧之機構其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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